為切實履行對南通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工作的監督職能,建立客觀公正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提升協會服務水 平和科學管理能力,根據《南通市律師協會章程》《南通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和《南通律師協會監事會監督評價辦法》,制定本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監督評價對象為協會的相關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及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業務委員會的主任。
第二條 監事會依據本標準對不同考核對象進行年度和任期評價考核,分為三個等級:優秀、稱職、不稱職。
第三條 監事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監督評價對象進行現場述職。
第一章 對會長的評價標準
第四條 會長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為稱職:
1、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2、組織、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議正常召開,并順利作出決議、決定;
3、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五條 會長工作符合稱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優秀:
1、組織協調解決影響南通律師行業發展的突出和重大問題;
2、為南通律師業務發展爭取到法定或規章確定業務;
3、及時有效處理嚴重侵犯會員權益的突發性事件;
4、在任職年度內協會獲得省級以上重要表彰獎勵;
5、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優秀條件的情形。
第六條 會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稱職:
1、不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律師行業黨委決議、決定;
2、不執行監事會正式監督意見又不能作合理解釋;
3、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所在單位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謀取利益;
4、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不稱職條件的情形。
第二章 對副會長的評價標準
第七條 副會長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為稱職:
1、協助會長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2、協助會長組織、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議正常召開,并順利作出決議、決定;
3、積極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完成各項工作;
4、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或專項事務。
第八條 副會長工作符合稱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優秀:
1、在分管范圍內能組織協調解決影響南通律師行業發展的突出和重大問題;
2、在分工范圍內為南通律師業務發展爭取到有利條件或優惠政策;
3、在分工范圍內能及時有效處理嚴重侵犯會員權益的突發性事件;
4、所分管的部門、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工作考評優秀,且沒有被考核為不稱職;
5、在任職年度內所分管工作獲得省級以上重要表彰獎勵;
6、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優秀條件的情形。
第九條 副會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稱職:
1、不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律師行業黨委決議、決定;
2、不執行監事會正式監督意見又不能作合理解釋;
3、分管的部門或委員會有2 個以上(含本數)被考核為不稱職,且無正當理由;
4、一年內連續二次或累計三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且無正當理由;
5、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所在單位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謀取利益;
6、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不稱職條件的情形。
第三章 對秘書長的評價標準
第十條 秘書長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為稱職:
1、執行會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完成律師行業黨委、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交辦任務;
2、組織秘書處正常開展各項工作;
3、較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
第十一條 秘書長工作符合稱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優秀:
1、認真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決定;
2、高效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在任職年度內秘書處工作獲得省級以上重要表彰獎勵;
4、工作有創新,能及時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向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稱職:
1、工作不負責,造成秘書處內部矛盾激化,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員有多次投訴,并影響到活動正常開展;
2、經費使用不規范,違反協會內部財務管理規定;
3、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其他利益關系人謀取利益;
4、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不稱職條件的情形。
第四章 對副秘書長的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 副秘書長工作符合下列規定的為稱職:
1、執行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完成交辦任務;
2、協助秘書長完成秘書處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副秘書長工作符合稱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優秀:
1、認真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決定;
2、高效協助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和秘書長開展工作;
3、在任職年度內分管工作獲得省級以上重要表彰獎勵;
4、工作有創新,能及時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向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長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副秘書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稱職:
1、有兩次以上(含本數)不能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工作,且無正當理由;
2、會長辦公會、監事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各委員會有兩次(含本數)以上對其工作強烈表示不滿并提出書面意見;
3、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不稱職條件的情形。
第五章 對理事的評價標準
第十六條 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為稱職:
1、按時參加理事會,遵守理事會會議紀律;
2、針對會議議題進行會議前的準備,針對議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3、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或負責的委員會工作,考核在稱職以上;
4、較好地完成理事會安排的專項事務或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工作符合稱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優秀:
1、為律師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2、理事會前能夠充分調查研究,會上能夠提出創造性建議:
3、在任職年度內獲得省級以上重要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稱職:
1、理事一年內連續二次或累計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
2、不遵守會議紀律,產生惡劣影響;
3、二次以上無故拒絕接受或推諉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安排的專項事務或日常工作;
4、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所在單位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謀取利益;
5、監事會認為其他符合不稱職條件的情形。
第六章 對委員會主任的評價標準
第十九條 委員會主任采取打分制,基礎得分如下:
1、有效組織委員會開展工作,完成該委員會職責范圍內事務的得15分;
2、按時提交工作計劃,并按照工作計劃完成各項工作,按時進行工作總結的得 15分;
3、有效、節儉使用活動經費,發揮經費作用的得 15 分;
4、組織與本委員會相關的公益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得15分。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任工作有如下情況的進行加分:
1、委員會獲得相關獎項,為律師行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可加1-10分;
2、委員會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員會的引領下,明顯促進相關的業務領域或專業規范化發展的可加 1-10 分;
3、在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為律師解決實際問題,2次以上獲得前述律師書面稱贊的可加 1-10 分;
4、所在委員會兩名以上委員發表與該委員會工作相關的有影響力論文,或其他學術成果得到省級以上獎勵的可加 1-10分;
5、所在委員會兩名以上委員參加省級以上重要課題研究并取得表彰獎勵的可加 1-10分;
6、其他為律師行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加 1-10分。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主任工作有下列情況的進行減分:
1、未按照本委員會工作計劃開展年度活動的減 1-10分;
2、組織的會議沒有主題或主題與律師行業發展無關的減1-10分;
3、沒有工作計劃,或不按工作計劃實施,或沒有工作總結的減1-10分;
4、浪費活動經費的減 1-10 分;
5、利用委員會為自己或所在單位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謀取利益的減 1-10分;
6、其他怠于履行職責、損害律師行業形象的減1-10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南通市律師協會監事會監督評價辦法》的規定,監事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按照上述標準給委員會主任打分后,綜合自評打分和分管副會長打分、秘書處打分得出最終分數,最終分數低于60分的為不稱職、60分至90 分的為稱職、90 分以上的為優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標準由監事會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評價標準由監事會通過后施行,《南通市律師協會監事會考核評價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