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客觀、公正、科學的監督、評價機制,切實履行南通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對協會工作的監督職能,提升協會服務水平和科學管理能力,根據《南通市律師協會章程》、《南通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理事會、秘書處、各工作委員會及業務委員會的監督評價工作由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監督評價對象
對下述監督對象的評價適用本辦法:
(一)會長、副會長;
(二)理事;
(三)各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主任;
(四)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協會章程要求監督評價的其他對象。
第四條 監督評價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科學運用評價結論,以監督評價促進協會事業發展。
第五條 監督評價對象及協會秘書處應主動接受監督評價、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期如實提供與監督內容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章 監督評價工作的內容
第六條 監督評價對象應當有完整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工作計劃中應包含具體工作方案、工作進度安排、經費使用等必備內容。工作總結應當就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并做出自我評價。
監事會應對監督評價對象工作計劃的完整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監督評價;對工作總結的客觀性、真實性、實效性進行評價。
第七條 監督評價對象任期第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應在上任后三十日內制定并提交監事會,任期第二年度起的工作計劃應于每年 1月30 日前提交監事會。
第八條 監督評價對象應當按照工作計劃的安排有步驟推進工作計劃的實施。
監督評價對象開展的具體工作、組織的各項活動,應當在具體工作、活動開展前三日書面報監事會,監事會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章 監督評價的方法和標準
第九條 監事會對于監督評價對象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如認為具體工作方案、進度安排、經費使用等存在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監督意見并要求監督評價對象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條 監事會有權敦促監督評價對象按照工作計劃開展工作,如發現監督評價對象未按工作計劃及時開展工作的,應向監督對象提出監督意見,敦促監督評價對象按工作計劃開展工作或者修改工作計劃內容。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對監督評價對象開展的具體工作、組織的各項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現場對工作、活動開展的參與率、現場效果、行業影響、社會反響度等各方面進行監督評價并填寫《監督評價表》,同時可對發現的問題與監督對象進行約談,現場監督結果及約談結果可作為監督評價對象年度監督評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監督評價對象年度工作的監督評價結論,由監事會作出,監督評價標準采用綜合打分制。
監督評價對象根據自己履職的情況進行自評得分,占比10%;監事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根據監督評價對象工作計劃的制定、開展情況和日常監督情況進行打分,占比60%;監事會另行賦予協會會長對副會長、分管副會長對兩委主任進行打分,占比15%;賦予協會秘書處對監督評價對象進行打分,占比 15%。會 長、秘書長作為監督評價對象時,監事會賦予的 15%的權重由監事會收回自行行使。
第十三條 監事會工作委員會可根據監督評價對象的個案工作提出質詢,并要求監督評價對象進行現場說明。
第十四條 監事會對監督評價對象年度工作的監督評價結論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優秀、稱職、不稱職。
第十五條 監事會對不同監督評價對象的監督評價標準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監督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十六條 監事會出具的監督評價結果為監督評價對象年度工作的最終評價結果。監事會應在出具正式監督評價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正式監督評價結果書面送達協會理事會和市律師行業黨委。
第十七條 監督評價結果可作為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組成部分,根據情況可由監事長在律師代表大會上通報。
第十八條 監督過程中的任何文件、資料、數據、評價均屬保密資料,非經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監督評價結果由監事會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監事會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監事會全體監事會議通過后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南通市律師協會監督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