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個案件為南通律師代理。
本次發布的十個案例,從全市法院15.6萬件案件中精選產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執行、破產等類型,涵蓋文明養犬、高空拋物、商業秘密保護、交叉執行等社會熱點話題,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
評選出的十大案例包括:劉某與張某、某賽鴿俱樂部預約合同案,王某與趙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劉某與某電路公司勞動爭議案,陳某、孔某侵犯商業秘密案,楊某某等5人合同詐騙案,季某某侮辱案,陳某某高空拋物案,某公司與某管委會未按約定履行招商獎勵案,馬某與仝某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江蘇某船舶公司破產清算案。
入選的三個案例是南通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生動實踐,展現了律師執業為民,忠誠履行訴訟辯護代理職責的良好形象。
陳某、孔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某核酸技術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藥物的科技企業,在核酸制藥過程中自主研發了高通量篩選QC標準(下稱QC標準),該QC標準在生物篩選中起到實質性的控制作用。陳某原系該核酸技術公司員工,擔任高通量篩選平臺負責人,與公司訂有保密協議。陳某在任職期間,為謀取不當利益,利用該核酸技術公司的設備并使用QC標準,協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藥物研發的高通量篩選,并向該公司披露了QC標準,獲利超過30萬元。某核酸技術公司發現陳某上述行為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11月8日,通州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孔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
裁判結果
通州灣法院一審認為,案涉QC標準系某核酸技術公司研發取得,且公司對該技術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開展員工保密培訓等一系列保密措施。該核酸技術公司利用QC標準對外提供高通量篩選等技術實驗服務,能夠反映該技術信息的商業價值,案涉QC標準在生物篩選部分起到了核心作用。陳某違背某核酸技術公司意愿,與其他公司在相關業務中擅自使用該技術并約定了價款,印證了該技術本身的商業價值。經鑒定,QC標準技術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陳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孔某明知陳某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仍幫助陳某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3.5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小核酸制藥的生物篩選工作。判處孔某罰金20萬元。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保護商業秘密既是全鏈條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環節,也是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舉措。團隊律師作為委托公司的代理人,由具有法律、生物學、知識產權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律師組成。既為委托人爭取民事權益,也在庭審時全力協助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有力維護了所代理高科技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創新創造活力,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
楊某某等5人合同詐騙案
該案由南通市崇川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費金鑫、王楊、崔佳佳律師分別對吳某、俞某某、魯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與吳某等人合謀共同實施加盟快遞驛站合同詐騙。為了以假亂真,楊某某等人制作了與某知名快遞公司官網相似的網站,注冊了與其相似的公司名稱,并通過網絡渠道招聘了多人分別擔任數據員、客服以及業務員。先由數據員通過熱門網絡平臺投放廣告,以“某某驛站”等關鍵詞引流獲取客戶信息;再由業務員利用話術以低門檻、低成本、預期利潤穩定吸引客戶,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獲取客戶信任,騙取客戶加盟款項;最后客服虛構等待開通“快遞系統”等理由拖延時間,利用客戶距離遠、維權成本高等因素拒不退還客戶投資款項。楊某某等人共計騙取包括南通在內的全國各地800多名被害人投資款人民幣390余萬元。
裁判結果: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均構成合同詐騙罪。遂判決5人十二年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被告人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法律援助律師受指派擔任辯護人,不僅應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要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在本案代理過程中,辯護人對于受援人的犯罪行為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無異議,被告人應當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適應的刑罰。同時,法援律師充分注意到被告人罪輕的一面,提出受援人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多項法定、酌定減輕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被人民法院采納,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得到彰顯。
江蘇某船舶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江蘇某船舶公司是南通當地大型的金屬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企業。公司擁有5000T舾裝碼頭、682.3米的長江岸線、船臺等優質資產及25項國家專利,具有較強的船舶、鋼結構橋梁制造能力。由于前期盲目投資、經營不善,某船舶公司資金鏈斷裂,陷入破產危機。2023年1月4日,啟東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同時協調召開府院聯席會議,成立公司破產清算組。2023年10月26日,法院裁定對該公司進行重整,共有6家大型企業提交了重整投資意向書,但因該公司存在潛在債權人等風險,意向企業不敢貿然投資,清算式重整方案未獲得通過。2024年4月11日,法院裁定終止該公司重整程序、宣告破產。
處置結果
為有效盤活該公司優質生產線,啟東法院探索“重整式清算”,改變傳統重整保留企業法人資格的做法,融合破產清算和重整兩種程序,將意向投資人對該公司資產的利用計劃、未來投資方案等納入破產財產處置變現計劃中,打消投資人顧慮,加快債權人兌現權益,該方案得到債權人的高度認可。同時,堅持“邊破邊立、以破引資”思路,與政府招商部門、企業所在地鎮政府搭建招商對接平臺,共洽客商、共解難題,最終該公司破產資產被世界500強企業象嶼集團以4.4億元競得,溢價超70%。后象嶼集團依托該公司資產在啟東設立子公司,從事金屬船舶和船用配套設備制造,促進本地船舶產業鏈進一步完善,有力推動啟東海工船舶業轉型升級。
典型意義:當前,南通海工裝備和高技術船舶產業集群正朝著形態更高級、分工更優化、結構更合理的階段演進。在傳統重整模式下,因無法完全剝離破產企業的債務風險等隱患,投資者在參與重整時望而卻步。本案采用“重整式清算”模式,在清算程序中剝離破產企業的債務風險,保留其優質生產線,讓企業輕裝上陣,最終實現了企業資產的溢價拍賣,既兌現了債權人的權益,又讓破產企業“騰籠換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