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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規章 Association Rules
南通市律師協會章程
來源:南通律師協會更新時間:2019/04/14閱讀次數:

(2024427日南通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南通市律師協會的組織與活動,完善律師行業管理,確定會員的權利、義務,確定各機構和人員的職責,保障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江蘇省律師協會章程》,結合南通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通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本會會員組成并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南通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提供服務并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接受南通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登記管理,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本會對縣(市、區)律師行業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團結帶領全市廣大律師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厚植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情感;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使命,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性和自律性;提高會員的執業能力和素質;維護會員在執業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行業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南通新實踐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律師行業各級黨組織,在行業管理工作中處于政治核心地位,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統籌推進黨的各項建設,充分發揮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律師、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戰斗堡壘作用。

律師行業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參與行業管理重大決策活動。

本會以及縣(市、區)律師行業組織、各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  南通市律師協會,英文名稱是:Nanto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為NTLA。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6號鳳凰文化廣場北樓2212室。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總結、推廣律師工作經驗;

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對個人會員進行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執業人員進行考核管理

)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會員的申訴;

)開展會員文化、體育等活動,舉辦福利事業,組織實施會員救助、同業互助;

(十參加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治建設及律師制度改革的建議,鼓勵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二)完成司法行政部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江蘇省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的律師,以及本市轄區內的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在本會團體會員處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本市轄區內的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本市的代表機構及代表,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特別會員,其權利及義務另行規定。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代表、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提出罷免議案;

(三)享有依法執業的保障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業研究以及經驗交流活動;

(五)參與本會公共事務管理;

(六)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就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等方面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服從本會的工作安排,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增進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照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七)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和推舉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本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二)對代表、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提出罷免議案;

(三)享有保障依法執業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或者質詢;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或者建議;

(八)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指導;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教育、監督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照本會規定交納團體會費代收個人會費;

(九)服從本會的工作安排;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的;

(二)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的;

(三)不再從事律師執業工作的;

(四)經變更,不在本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分所執業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因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許可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注銷或被吊銷執業許可證之日起終止。其未完成的代理案件由本會指定其他律師事務所處理。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律師事務所或分所從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三年以上且最近在本市執業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上一屆理事會推舉產生。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參加律師代表大會選舉。

律師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其職權由大會主席團確定。

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本市執業的律師不得擔任代表。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公開譴責以上行業處分的;

(二)不再從事律師執業工作的;

(三)經變更,不在本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的;

(四)本人請求并獲準辭去代表職務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情形。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一屆任期內最少召開1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并報南通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南通市民政局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但提前或者延期舉行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并監督其實施;

(二)制定、修改重要的行業規范,并監督其實施;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通過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七)聽取和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代表的表決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十一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當舉行預備會議,報告大會籌備情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決定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和職責,通過大會議程,決定其他準備事項。

上一屆理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提出建議,并經律師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主席團是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候選人。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各律師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新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或授權其辦事機構在2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2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對上一屆理事會提出書面質詢案,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構負責人當場答復,或者另行予以書面答復。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理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者順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有較強議事能力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律師行業黨委決定、決議;

(二)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三)選舉、增補、罷免會長、副會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罷免理事;

(四)審議和批準會費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五)審議秘書處、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討論和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與懲處;

(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第十條規定的律師代表大會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六)項職責;

(八)推舉省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和省律師協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九)向省律師協會提議罷免省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和省律師協會理事、監事;

(十)辦理律師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職的,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6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20家以上團體會員、或者20名以上代表、或者8名以上理事,可以向理事會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省律師代表大會本市律師代表、省律師協會本市理事和監事。

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罷免會長、副會長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表決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

(一)不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上行業處分的;

(三)在選舉時有舞弊行為的;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六)工作失職喪失公信力的;

(七)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八)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若干名。

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一屆,不得連任。

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可以參加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有建議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一年內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其職務自動喪失,并由理事會公示。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律師協會內部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者順延。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滿五年,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有較強議事能力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監事中提名候選人,監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監事長、副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根據工作需要,監事會可聘請名譽監事長、名譽副監事長若干名。

名譽監事長、名譽副監事長經主席團審議,監事會表決通過,任期一屆,不得連任。

名譽監事長、名譽副監事長可以參加監事會,有建議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律師行業黨委決定、決議;

(二)監督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情況;

(四)監督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履職情況;

(五)監督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履職情況;

(六)監督會費收繳與使用情況;

(七)選舉、增補、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罷免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

(八)指定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及律師協會其他工作會議;

(九)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對協會財務實施專項審計;

(十)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時,可以邀請代表共同參與其監督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在會長、副會長均受罷免期間主持理事會工作;

(六)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必要時,經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監事會特別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監事表決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十條  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監事會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6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20家以上團體會員、或者20名以上代表、或者3名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特別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

(一)不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受到刑事處罰、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上行業處分的;

)連續兩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或者累計三次不參加監事會的;

)在選舉時有舞弊行為的;

)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工作失職喪失公信力的;

)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指定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責。

副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行副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四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監事會會議時,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應當回避涉及其利害關系的討論事項。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年應當向監事會作年度述職,接受監事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名,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在當選理事中提名候選人,理事會會議或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本會會長應當從優秀中共黨員執業律師中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本會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副會長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在當選理事中提名候選人,理事會會議或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市律師行業黨委決定、決議;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工作、律師協會工作的決定和意見;

(三)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四)討論、審定需提交理事會和南通市司法局批準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本會需提交理事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方案;

(六)分析全市律師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

(七)交流通報各自工作情況和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項;

(八)研究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特別會議的動議;

(九)研究提交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十)聽取秘書處關于業務工作的情況匯報,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

(十一)研究和答復下級行業組織向本會請示的事項;

(十二)提出秘書處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資福利政策方案;

(十三)審議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獎懲方案;

(十四)討論、決定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提出本市律師業發展規劃和階段性工作目標;

(四)檢查和督促本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

(五)領導本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六)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開展對外交流與協調;

(七)簽署本會文件;

(八)處置突發事件;

(九)行使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

受會長委托,副會長可以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召集與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議時,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回避涉及其利害關系的討論事項。

第五十二條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擔任的職務謀求個人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五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每年應當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接受理事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領導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或者根據南通市司法局的推薦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

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秘書處工作人員;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

(五)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

(六)完成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工作;

(八)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秘書長每年應當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接受理事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與業務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若干業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各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

工作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業務委員會是本會業務研討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提升律師的執業水平和執業形象。

第六十條  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的設立、撤并、主任人選及工作規則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委員會的顧問。

第六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組成。委員選任辦法和委員會活動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處協調和安排,對理事會負責。

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主任每年應當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接受理事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六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六十四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行業懲戒。

第六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律師行業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熱心公益事業,被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政府其他部門、社會團體等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學術著作的;

(七)其它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等紀律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本會認為應予行業紀律處分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本會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個人會員違法違規,本人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予以黨紀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會員涉嫌違規行為立案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調查會員的申辯。在作出行業紀律處分決定前,被調查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會員應當自覺執行行業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八條  會員因違法違規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六十九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的協議,會員應當自覺履行。

第七十一條  對會員獎勵、行業紀律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預備會員參照執行。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條  會費按江蘇省律師協會制定的標準統一收繳,會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納。

第七十四條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業處分。

第七十五條  本會應當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質的社會獨立審計機構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并報南通市司法局備案,接受南通市司法局的監督和會員的質詢。

第七十六條  會費應當用于下列開支:

(一)繳納上級律師協會會費;

(二)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等會議支出;

(三)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經費支出;

(四)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開展活動支出;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為會員提供業務資料支出;

(六)開展對外宣傳,進行國際、國內交流活動支出;

(七)舉辦療養等福利事項和補助特殊困難會員支出;

(八)律師文體活動支出;

(九)本會組織機構正常運轉經費支出;

(十)本會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性項目支出;

(十一)資助青年律師、高級律師人才培養支出;

(十二)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行業發展支出;

(十三)開展社會公益性項目支出;

(十四)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

(十五)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事關行業發展的項目支出。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名單應當報江蘇省律師協會及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縣(市、區)律師行業組織領導班子人員名單應當報本會及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并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代表的同意通過。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報江蘇省律師協會、南通市司法局及南通市民政局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不含本數。

第八十條  本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依據社會團體法人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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